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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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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1-25 16:00:55

一、起诉状(原告是自然人的,起诉状上必须有原告的签名或盖章;若原告是未成年人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原告是公司或其它组织的,起诉状上应加盖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或黑色签字笔签名;份数为被告人数+1)。

二、原告主体资格资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个体户的,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个体户名称,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属于在其他部门登记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的,需提交在该登记部门查询出来的资料。

四、第三人主体资格资料:如果第三人是公司或者个体户的需提交工商局的查询资料。

五、原告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六、行政部门作出相关的行政文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

七、原告应明确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还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服,并且对不同的诉求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立一个案件。

备注: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对上述第1、2项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涉诉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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