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一、自诉状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自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章;自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
2、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诉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
2、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1、被告为自然人的(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提交其身份证明;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当提交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相关材料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证据材料
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