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收原件);
4、生效证明书(必须收原件,在我院系统中可查询到生效证明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立案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委托代理人须知。
6、在诉讼中有财产保全的,要提供财产查封清单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二审生效裁决的案件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审及二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收原件);
4、中级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立案的要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要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6、在诉讼中有财产保全的,要提供财产查封清单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劳动仲裁生效裁决的案件
1、申请执行书;
2、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被执行人是分公司或三来一补企业的,要将总公司或外方第一商号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4、仲裁裁决书;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裁决书的送达回证;
6、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必须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四、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当事人必须提交一套原件给法院,同时按照需要外委的法院数量提交复印件(例如:需要委托两个外地法院执行的,一共提交一套原件,两套复印件共三套资料)。
五、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由申请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申请执行人,须向立案人员出具盖有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构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该公证的内容是申请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申请人的财产)
备注:执行类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院规定有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非诉案件的申请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前项以外的其他行政非诉案,由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