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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低价收购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来源:西江日报
  • 发布时间:2013-05-25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低价收购

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梁兆周 麦彦彦 罗淑慧

 

【案情】

去年823日,严某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向陈某、李某以1100元购买1辆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400元卖给植某锦。826,严志坚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向陈某、卢某以700元购买1辆无号牌粤豪牌灰色二轮女装摩托车。经查,该车是失主钟某涛被盗窃的摩托车。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豪牌女装摩托车价值3060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坚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并以营利为目的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严某坚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       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严某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被告“明知”购买的是盗窃来的赃物。

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一是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二是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之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实时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1、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交易、市场交易。2、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3、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1/3左右。4、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5、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断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本案中,被告多次以低价购买摩托车,并以高于购买的价格卖与他人,显然被告知道所购车辆是赃车,而且是从买卖车中牟利,故法院依法判处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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