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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来珍收监执行决定公示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3-05-24 10:55:15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3)粤1224刑更4号

罪犯郭来珍,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看守所,2018年3月31日被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已羁押48天),2019年1月11日、4月10日、8月10日、2020年7月20日先后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了(2020)赣11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来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罪犯郭来珍先后两次以其怀孕和一次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以罪犯郭来珍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赣1125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郭来珍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赣1125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郭来珍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2023年1月18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以罪犯郭来珍确系正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为由作出(2023)赣1125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郭来珍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2023年5月4日,广东省怀集县司法局以罪犯郭来珍哺乳期和社区矫正期限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将于2023年5月23日消失而刑期未满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郭来珍予以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郭来珍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和2022年5月24日生育女儿和儿子,目前没有怀孕。现罪犯郭来珍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届满,且刑期未满,已不适宜对罪犯郭来珍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来珍收监执行。

 

 

                        二О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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